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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廢棄物清理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181 號
  要  旨:
處分係對「物」規定其法律地位,然此種對物之規制,係用以作為人之權
利義務之根據,因此亦間接及於人,而具有人之效力,故將之納為一般處
分概念。因此,因指定清除地區公告而權利受有影響之特定人,得以該公
告為行政處分,提起以此為對象之撤銷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70 號
  要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授權主管機關就指定清除地區內另為補充其他污染
環境行為之公告,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主管機關據此發布公告禁止之行
為類型,自須達到與同條所列各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之程度,始
符母法之授權範圍,否則即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3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270 號
  要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築物與公
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
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是以,於與公共衛生有關之土地內,若有廢
棄物而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加以清除,行政機關即應裁處土地
所有權人、管理人及使用人,而不論廢棄物是否由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之行為所造成。行為人既為國有土地管理人,即屬該法第 11 條
第 1  款、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課予清理責任之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353 號
  要  旨:
依環保署 97 年 3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05374 號函、同署 97 年
4 月 28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27484 號函,及國有財產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凡不屬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
國有財產,其所有權固屬國有,惟如土地依法令另有管理之權責機關,即
屬有土地管理人之情形,該管理機關即對其所管理之土地負有清除、處理
廢棄物及改善環境衛生之責任,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即非為土地之管理權人
,自難以課予其有管理土地及維護環境之權責。又對於土地未盡環境維護
之人,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所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土地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除之責任者,如有對於土地未盡清除廢棄物及維護
環境維護之情形,行政機關於裁罰時,應行使裁量權,以對土地具有管理
權能及實際負責之人,為其處罰對象,俾裁罰能達成行政目的,如未衡情
違章之相關情節,及查明土地之使用人或管理人,逕以土地所有人為裁罰
對象,即屬裁量濫用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50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所謂「附款」,乃行政機關以條件、期限、負擔或保
留廢止權等方式附加於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另所謂「負擔」
,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義務,相對人依負擔
之附款而負有一定之義務,當相對人未履行該附款所定之義務時,行政機
關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廢止該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以強制
受益人履行該所課予之義務。惟於行政處分中倘僅係申明準據法規之意旨
,別無其他超出行政處分之義務內容者,則非屬負擔。另「廢止權保留」
附款,則係用於授益處分,告知相對人處分於未來有被廢止之可能,以排
除相對人之信賴保護。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6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612 號
  要  旨:
(一)縣市政府環保局依法授權公告指定清除地區,性質上係屬法規命令
      ,並非一般處分。
(二)執行機關依法為「該縣全縣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之
      公告,性質上係屬法規命令。

7 裁判字號: 95年簡字第 63 號
  要  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未經廣告物主管機關許可,將廣
告物夾附於門縫上之污染環境行為,依同法第 50 條規定處罰。又人民違
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
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
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
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此經司法院釋字第 275
號解釋在案。派報社並未舉證證明其將廣告物夾於門縫違規行為無過失,
亦無從認其主張為真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315 號
  要  旨:
按行政罰法第 4  條之處罰法定主義,係指行為人在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
條例對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有處罰明文時,始得加以處罰。其中
所謂之法律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而法規命令是符合
法律授權明確原則所訂定者;至於自治條例,則指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所
稱之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又參照釋
字第 402  號解釋意旨,勘認解釋性行政規則,不得作為裁罰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46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業者協助對違規廣告採證拍照等取締工作,因拍照存證
為事實行為,而不涉及行使公權力,故尚不構成權限委託行使,該民間業
者僅屬行政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