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桃園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74 條公告委託協助辦理本府「104 年度 資源回收體系業者管理暨資源回收形象改造工作計畫」
公告委託辦理桃園縣政府「102 年度桃園縣資源回收工作綜合計畫」等執 行事項
有關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申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繳納及包裝、容器 責任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