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字號: |
(90)台內民字第 9002304 號
|
|
要 旨: |
縣 (市) 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所為之「公告」,非屬
自治法規
|
2 |
發文字號: |
法制字第 10402521880 號
|
|
要 旨: |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罰則時,應注意是否牴觸中央法規對同一行政法上
義務處罰規定,另如訂有廢止執照規定,若其屬行政管制措施,以自治條
例定之,則尚無不可,如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有違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
3 |
發文字號: |
北府環資字第 1032201589 號
|
|
要 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
項目及清運、排出等規定,並自 104.01.01 日起實施
|
4 |
發文字號: |
北府環衛字第 0980008338 號
|
|
要 旨: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2 條規定辦理,公告增訂廢乾淨塑膠袋及廢食
用油為臺北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分類排出方式
|
5 |
發文字號: |
北府環衛字第 1000035530 號
|
|
要 旨: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該市一般廢
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並自 100.6.1 起實施
|
6 |
發文字號: |
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
|
|
要 旨: |
新北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之規定,公告新北市一般廢棄物之
清運及排出方式,如未依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則依同法第
50 之規定處罰之
|
7 |
發文字號: |
北府環衛字第 1001247538 號
|
|
要 旨: |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及第 12 條之規定,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
油及廚餘為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方式,並自 100.1
1.1 實施
|
8 |
發文字號: |
北環衛字第 0990125943 號
|
|
要 旨: |
|
9 |
發文字號: |
北環衛字第 1011173386 號
|
|
要 旨: |
自 101.1.1 起新北市各家戶產生之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
及加油站等所設置之廢潤滑油回收站進行回收,而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之
廢潤滑油,則應交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理)機構,或交由合法運輸業代
為清除,並應留存相關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名稱及日期、數
量等清除、清理、再利用資料三年,以供查核,如未依本規定處理排出廢
潤滑油者,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處罰之
|
10 |
發文字號: |
府清隊資字第 1040051823 號
|
|
要 旨: |
桃園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74 條公告委託協助辦理本府「104 年度
資源回收體系業者管理暨資源回收形象改造工作計畫」
|
11 |
發文字號: |
府環廢字第 1020801218 號
|
|
要 旨: |
公告委託辦理桃園縣政府「102 年度桃園縣資源回收工作綜合計畫」等執
行事項
|
12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環資字第 10502879801 號
|
|
要 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家戶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之廢棄物屬巨大垃圾
|
13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環資字第 1080662531 號
|
|
要 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05.01 日起廢止 100.05.20 北府環衛字第 100
0045350 號公告
|
14 |
發文字號: |
新北環資字第 1060137582 號
|
|
要 旨: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
15 |
發文字號: |
新北環資字第 1080662600 號
|
|
要 旨: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訂定「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及排出方式」並
自 108 年 5 月 1 日生效
|
16 |
發文字號: |
新北環維字第 1121752310 號
|
|
要 旨: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訂定「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排出
清除方式」,並自 112.10.01 日起生效
|
17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 0970029877 號
|
|
要 旨: |
主管機關應依事實調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行為人,係屬自然人或法
人,並依行政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