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9002304 號
  要  旨:
縣 (市) 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所為之「公告」,非屬
自治法規

2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402521880 號
  要  旨: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罰則時,應注意是否牴觸中央法規對同一行政法上
義務處罰規定,另如訂有廢止執照規定,若其屬行政管制措施,以自治條
例定之,則尚無不可,如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有違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3 發文字號: 北府環資字第 1032201589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
項目及清運、排出等規定,並自 104.01.01  日起實施
4 發文字號: 北府環衛字第 0980008338 號
  要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2  條規定辦理,公告增訂廢乾淨塑膠袋及廢食
用油為臺北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分類排出方式

5 發文字號: 北府環衛字第 1000035530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該市一般廢
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並自 100.6.1  起實施

6 發文字號: 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之規定,公告新北市一般廢棄物之
清運及排出方式,如未依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則依同法第
50  之規定處罰之

7 發文字號: 北府環衛字第 1001247538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及第 12 條之規定,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
油及廚餘為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方式,並自 100.1
1.1 實施
8 發文字號: 北環衛字第 0990125943 號
  要  旨:
 

9 發文字號: 北環衛字第 1011173386 號
  要  旨:
自 101.1.1  起新北市各家戶產生之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
及加油站等所設置之廢潤滑油回收站進行回收,而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之
廢潤滑油,則應交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理)機構,或交由合法運輸業代
為清除,並應留存相關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名稱及日期、數
量等清除、清理、再利用資料三年,以供查核,如未依本規定處理排出廢
潤滑油者,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處罰之
10 發文字號: 府清隊資字第 1040051823 號
  要  旨:
桃園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74 條公告委託協助辦理本府「104 年度
資源回收體系業者管理暨資源回收形象改造工作計畫」

11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 1020801218 號
  要  旨:
公告委託辦理桃園縣政府「102 年度桃園縣資源回收工作綜合計畫」等執
行事項
12 發文字號: 新北府環資字第 10502879801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家戶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之廢棄物屬巨大垃圾
13 發文字號: 新北府環資字第 1080662531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05.01  日起廢止 100.05.20  北府環衛字第 100
0045350 號公告

14 發文字號: 新北環資字第 1060137582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15 發文字號: 新北環資字第 1080662600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訂定「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及排出方式」並
自 108  年 5  月 1  日生效

16 發文字號: 新北環維字第 1121752310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訂定「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排出
清除方式」,並自 112.10.01  日起生效

17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7002987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應依事實調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行為人,係屬自然人或法
人,並依行政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