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或個人受行政機關之委託,協助執行特定行政事務時,如應按其 指示處理(完成)該事務,性質上係行政助手或行政輔助人;該行政助手 之行為,歸屬於委託之行政機關,並無公權力,且非獨立之行政機關,亦 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之劃定與公告,均屬對物的行政 處分,而直轄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污染行為人決定並予公告,以及其後就同 一土地範圍重新為實體審查後之再予劃定、認定與公告,均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