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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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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 0920004581 號
要 旨: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6 條規定處分公私場所時,限期補正或改 善期程之訂定宜考量污染場址之範圍、程度予以合理訂定。至每日連續處 罰金額之額度及執行天數,則應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