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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 0990068970 號
  要  旨:
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2 條僅就同
一事件一次裁罰;而現行第 40 條除賦予主管機關得於罰鍰額度與期間密
度內行使裁量權外,且能就同一事件多次處罰。按行政罰法第 5  條之「
從舊從輕」原理原則,應優先適用修正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2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