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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 0990061644 號
  要  旨: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3 條規定,污染行為人為公司時,主管機
關得命公司為減輕污染影響或避免污染擴大之應變必要措施,並向公司負
責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