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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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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 0930039202 號
要 旨:
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公告污染管制區、控制場址、整治場址等 行政行為,究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一般處分之規定,以公告 代替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