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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污染防治法第 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405 號
  要  旨:
事業為營運、開發或利用行為時,針對營運行為、開發或利用行為所涉及
特定種類事業項目之管制(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制),與目的事業外
其餘涉及法定專業事項之管制,屬於聯立、併行之管制關係。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584 號
  要  旨:
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該行政處分即有可能因而被撤銷或變更,得提起訴
願之期間,自應予限制,以維持法律的安定。由於行政處分的通知有不同
方式,對利害關係人又未必為通知,因此得提起訴願之期間,應分別以觀
。至於如何認定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知悉行政處分之存在,該第三人應負
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