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為營運、開發或利用行為時,針對營運行為、開發或利用行為所涉及 特定種類事業項目之管制(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制),與目的事業外 其餘涉及法定專業事項之管制,屬於聯立、併行之管制關係。
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該行政處分即有可能因而被撤銷或變更,得提起訴 願之期間,自應予限制,以維持法律的安定。由於行政處分的通知有不同 方式,對利害關係人又未必為通知,因此得提起訴願之期間,應分別以觀 。至於如何認定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知悉行政處分之存在,該第三人應負 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