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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污染防治法第 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018 號
  要  旨:
按主管機關曾對義務人之行為按日連續處罰,惟經訴願決定予以撤銷而自
始失其效力,又重行於義務人改善水質完成後之按日連續處罰,惟按日連
續處罰之本質,性質上屬行政執行罰,而行政執行罰之目的乃在督促義務
人將來義務之履行,並非對過去行為之處罰,故於義務人已申報完成改善
,並經檢驗合格後,主管機關即已失去督促將來改善之意義,其再為處罰
已失法令授權主管機關處執行罰以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之目的,自不得再
就改善前義務人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否則有違反適當性原則,而有裁量
濫用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175 號
  要  旨:
(一)行政罰法第 20 條第 2  項之規定,係為避免他人幕後操作行為人
      (人頭)而形成制裁漏洞,以及容因法制不周致他人無端受利之情
      形而擬定,其目的旨在剝奪不法利益而非制裁,故不以是否惡意為
      要件。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
      之者,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故書面行政處分所
      記載之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如已足使人民瞭解其原因事實及
      其依據之法令,即難謂有理由不備之違反。是以,對於管理機關之
      不法利益,經裁量決定予以追繳,並於原處分之說明欄載明處分相
      對人、法令依據、事實理由、繳款方式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項,顯已足使管理機關明瞭受處分之原因事
      實、理由及法令依據,自難謂原處分違反明確性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23 號
  要  旨: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
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 7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又因行為人於
限期改善完成日前未完成改善,則主管機關應於行為人未完成改善前按日
連續處罰,否則即已失去行政執行罰乃在督促義務人將來義務履行之目的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2年訴更一字第 19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單方擁有制定屬契約內容規範條款及解釋
契約之權利,並有取得較簽約他方為優勢地位之性質,此種優勢地位之取
得,乃係該行政契約具有公法性質所當然發生之結果,並不能謂有顯失公
平之情形。

5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494 號
  要  旨:
事業不得繞流排放廢水,應以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或下水道管理機
關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且事業所排放於地面水體之廢水應符合
放流水標準,此為應盡之法定義務,如有違反,即應受罰。而水污染防治
法並未有於檢查廢水時,需先行以書面或口頭通知被檢驗事業之規定,因
此主管機關於查驗前縱未事先知會,由被檢驗事業派員會同,不影響查驗
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584 號
  要  旨:
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該行政處分即有可能因而被撤銷或變更,得提起訴
願之期間,自應予限制,以維持法律的安定。由於行政處分的通知有不同
方式,對利害關係人又未必為通知,因此得提起訴願之期間,應分別以觀
。至於如何認定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知悉行政處分之存在,該第三人應負
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417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又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得出於臆測。依同法第
102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
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9年訴更一字第 115 號
  要  旨:
水污染防治法第 60 條規定,事業未於依第 40 條、第 43 條、第 46 條
或第 53 條所為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或其
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收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又該條規定,
是為撙節行政成本,課違反同法第 40 條規定之事業主動報請查驗之義務
,然是否完成改善之事實,仍須由主管機關作終局性確認,故該條之「視
為」,雖在裁罰程序中免除主管機關之舉證,惟受裁罰之事業提出完成改
善反證,仍不能按此規定而視為未完成改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