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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污染防治法第 6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80 號
  要  旨:
事業所排放之放流水是否符合放流水標準,主管機關即應採集進入承受水
體前之放流水。若經主管機關採集事業進入承受水體前之放流水檢驗結果
,有不符放流水標準所定各項檢測項目之法定標準範圍,或超過最大限值
者,即應受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