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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291 號
  要  旨:
水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水之排放,必須藉由管制基準、水污染
防治措施及收集處理排放廢水流程等管制手段,實施一般性及個案性之具
體管制措施,以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俾達成維護環境永續發展及增進國民
健康之重大公益目的。行為人故意繞流排放未經廢水處理設施處理之事業
廢水,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違規情節重大而裁處最高額罰鍰,並
命其停業及出清所有畜養豬隻,足認已考量原告所有情況而為適法之裁量
,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