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告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足以使水污染之行為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公告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使用爆炸物 捕殺水生物、洩放油料流入水體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9、30 條等規定,修正宜蘭縣「宜蘭縣水污染管制 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