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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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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1070018733A 號
要 旨:
事業經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5、48 條命令全部停工或停業,如嗣 後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原處分機關應於核發同時併為 作成廢止原命全部停工或停業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