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事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之末日係星 期日,則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
為有效遏止嚴重水污染案件,環保機關對此類案件應依比例原則處以罰鍰 ,避免均採最低罰鍰額度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 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 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有關註銷、廢止事業單位之核准文件、許可證或工廠登記,其中涉及水污 染防治法令部分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