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水污染防治法第 4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18 號
  要  旨:
事業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時,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並依許可文件所載方
式排放,倘有變更,更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登記後,始得為之。倘
未依許可文件之內容排放廢水,或未依許可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即
屬繞流排放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