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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16930 號
  要  旨: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 7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
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 66 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
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
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
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2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30070314 號
  要  旨:
事業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於限期改善公文尚未送達前,再
經第二次水質稽查,其適用處分原則

3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30092981 號
  要  旨:
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事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之末日係星
期日,則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
4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40064920 號
  要  旨:
為有效遏止嚴重水污染案件,環保機關對此類案件應依比例原則處以罰鍰
,避免均採最低罰鍰額度
5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60096614 號
  要  旨: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
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
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6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90014392 號
  要  旨:
有關註銷、廢止事業單位之核准文件、許可證或工廠登記,其中涉及水污
染防治法令部分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