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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6035169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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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 7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
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 66 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
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
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
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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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 09300703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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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事業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於限期改善公文尚未送達前,再
經第二次水質稽查,其適用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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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 09300929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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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事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之末日係星
期日,則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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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 09400649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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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為有效遏止嚴重水污染案件,環保機關對此類案件應依比例原則處以罰鍰
,避免均採最低罰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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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 09600966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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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
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
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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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 09900143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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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註銷、廢止事業單位之核准文件、許可證或工廠登記,其中涉及水污
染防治法令部分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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