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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污染防治法第 3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簡上字第 184 號
  要  旨:
事業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者,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
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水;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產生之廢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
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
流排放。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