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者,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 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水;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產生之廢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 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 流排放。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