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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府環三字第 0910040774-1 號
  要  旨:
修正公告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足以使水污染之行為

2 發文字號: 北府環水字第 1000014537 號
  要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公告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使用爆炸物
捕殺水生物、洩放油料流入水體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3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60096614 號
  要  旨: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
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
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