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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172 號
  要  旨:
按事業之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業者必須完全踐行法定之措施
,始得以繞流排放廢(污)水,而免予處罰;且其所排放之廢(污)水,
方得於故障發生 24 小時內,不適用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惟事業未能舉
證證明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2 條第 1  項但書所示
之非以繞流排放,不足以搶救人員或處理設施之緊急情形,且未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於繞流排放發生後,3 小時內向核發機關通報,並記錄繞流排放
起訖時間、原因、水量及通報時間。是以,業者之放流行為,同時違反不
得繞流之規定及不得超越放流水標準之規定,自屬一行為該當數違章規定
之情形,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應從法定罰鍰額最高之水污
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917 號
  要  旨: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規定,違反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且情
節重大者,係作為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之要件,而非罰鍰額度之裁量標
準。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原告
之資力等因素,據以裁處罰鍰,否則仍屬裁量濫用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75 號
  要  旨: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繳費人新投資
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實際支出費用,得以
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申請退還部分實際繳納之整治費。其中所謂「新投
資」及「直接效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得於無違法及怠惰與濫
用等情形下,就具體事實加以審酌。受處分人雖主張,上開規範之細部規
定係於行為後方修正,行政機關援引行為後規範為裁量基準,違反法律不
溯及既往原則云云,惟就該等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行政機關本得依其專
業及職權認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無違背。經查,受處分人設置之
廢水儲槽原屬其生產商品製程中不可或缺之一部,其僅將儲槽汰換更新並
地上化,而非添設新式防治污染設備,自難符合新投資意涵;又受處分人
雖新設地下水監測系統,惟其功能係事後確認地下水有無受到污染,以利
施行防止污染擴大或清除污染程序,而非生事前預防地下水受污染之功效
。受處分人設置之設備既不符上開規定意旨,行政機關否准退費申請,自
屬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111 號
  要  旨:
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利用天然流水清洗車胎,洗胎後之流水自屬水污染防治
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作業廢水無疑
。且依據同辦法第第 2  條第 12 款規定,繞流排放係指廢水未依許可之
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本件
受處分人未將洗車胎廢水導入許可之排放口,亦屬繞流排放無誤。受處分
人雖抗辯行政機關多次查察並無認定違規,此次裁罰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云云,然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3  款規定,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
大過失而不知者不得主張信賴保護,本件受處分人長期未遭取締,係因行
政機關怠惰行使職權所致,難謂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存續使人民產生
信賴可言。準此,行政機關認定受處分人違犯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8  條規定而裁處罰鍰之行政處分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44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
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
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而所謂「代履行
」,係指義務人負有義務而不履行時,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
代為履行而言。至於主管機關委託第三人或由指定人員執行後所產生之費
用支出,既因義務人不自動履行義務而產生,當應由義務人自行負擔,如
逾期未繳納者,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規定執
行之。另所謂「即時強制」,乃行政機關在有當前之緊急危害,不待行政
處分之作成,即於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律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係一種
簡化程序之緊急措施,其實質內容可為「直接強制」,亦可為間接強制之
「代履行」。又行政執行法就即時強制,並無得收取費用之規定。故在一
般情形,行政機關採用代履行之措施時,可以收取代履行費用,惟如因其
事態嚴重急迫而為即時強制,反不得收取代履行費用,實非合理。由於代
履行費用並非制裁,在即時強制之代履行,比照一般代履行,收取代履行
費用,應無不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