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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18 號
  要  旨:
事業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時,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並依許可文件所載方
式排放,倘有變更,更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登記後,始得為之。倘
未依許可文件之內容排放廢水,或未依許可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即
屬繞流排放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283 號
  要  旨:
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係向「用戶」收取,而該用戶亦包含非屬水污染防治
法所規範之事業而僅排放生活污水之「一般用戶」,即只要有排放廢(污
)水之結果,無論其排放屬一般性排放、異常性排放或者違規性排放,一
經主管機關採樣化驗確認,即均應依規定向該用戶收取使用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74 號
  要  旨:
含有污染物之畜牧業廢水不得排放於土壤,除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及處
理至合於標準始得排放於土壤,任意將廢水排放於土壤者,即應依水污法
第 53 條規定處罰並限期改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291 號
  要  旨:
水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水之排放,必須藉由管制基準、水污染
防治措施及收集處理排放廢水流程等管制手段,實施一般性及個案性之具
體管制措施,以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俾達成維護環境永續發展及增進國民
健康之重大公益目的。行為人故意繞流排放未經廢水處理設施處理之事業
廢水,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違規情節重大而裁處最高額罰鍰,並
命其停業及出清所有畜養豬隻,足認已考量原告所有情況而為適法之裁量
,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59 號
  要  旨:
廢污水必須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經處理至合於土壤處理標準,始得
排放於土壤。行為人明知牧場未經處理過之廢水不得繞流排放,一旦以未
經許可登記之管線繞流排放,將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主管
機關得為勒令停工及處以最高罰鍰之處分,仍故意以未經許可之獨立管線
繞流排放,已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之品質,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494 號
  要  旨:
業者申設畜牧場時,本應有符合飼養規模所需之處理設施,縱其事後飼養
規模縮減,尚不足以改變業者就其原有畜養規模所應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
及其義務。因此,自不得以其稽查當時飼養規模豁免其依法應申請廢污水
排放許可證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6年訴更一字第 24 號
  要  旨:
按縣(市)政府為水污染防治法所稱縣(市)之主管機關,依法應設水質
監測站,採樣檢驗,定期公告檢驗結果,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且得派員攜
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檢
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法定權責,則其依規定採樣
檢驗結果,發現污水處理設施場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義務應予處罰時
,該檢驗之結果自得憑為處罰之依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111 號
  要  旨:
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利用天然流水清洗車胎,洗胎後之流水自屬水污染防治
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作業廢水無疑
。且依據同辦法第第 2  條第 12 款規定,繞流排放係指廢水未依許可之
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本件
受處分人未將洗車胎廢水導入許可之排放口,亦屬繞流排放無誤。受處分
人雖抗辯行政機關多次查察並無認定違規,此次裁罰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云云,然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3  款規定,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
大過失而不知者不得主張信賴保護,本件受處分人長期未遭取締,係因行
政機關怠惰行使職權所致,難謂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存續使人民產生
信賴可言。準此,行政機關認定受處分人違犯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8  條規定而裁處罰鍰之行政處分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76 號
  要  旨:
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
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
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若公法上登記之管理單位,領有地方政府核發廢(污)水排放地
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核可每日最大廢(污)水排放量為 250  立方公尺
,係屬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單位,並應遵期於每年 1  月 31 日
前申報前一年 7  月至 12 月,於每年 7  月 31 日前申報當年 1  月至
6 月之定期檢測及排放。既未依規定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及未遵期
申報廢(污)水定期檢測資料,已違反前揭規定,則地方政府裁罰,自非
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