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74 號
  要  旨:
含有污染物之畜牧業廢水不得排放於土壤,除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及處
理至合於標準始得排放於土壤,任意將廢水排放於土壤者,即應依水污法
第 53 條規定處罰並限期改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494 號
  要  旨:
業者申設畜牧場時,本應有符合飼養規模所需之處理設施,縱其事後飼養
規模縮減,尚不足以改變業者就其原有畜養規模所應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
及其義務。因此,自不得以其稽查當時飼養規模豁免其依法應申請廢污水
排放許可證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