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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312 號
  要  旨:
事業於製程中排放水流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其所排放之水流即屬廢水,
凡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者,即應受罰。至事業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
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
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水,亦屬事業應負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