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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14 號
  要  旨:
法規對人民違規行為之裁量處罰規定,可分成兩部分,一是成立違規行為
之構成要件規定,一是決定處罰範圍(法律效果)之裁量規定。行政機關
追補(變更)處罰處分理由須受不得喪失處分之同一性之限制,而處罰處
分之同一性係由該處分所植基,關係違規行為構成要件之事實關係是否同
一定之,非屬違規行為構成要件之處罰裁量理由,雖有追補(變更),並
不會導致處罰處分喪失其同一性。

參考法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0 條、第
          82  條第 4  款及第 7  款(91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91  年 12 月 11 日修正發布)。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56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之相關主旨、事實
、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應記載於書面上,而規定應記載之目的應在於使民
眾對於該處分之根據、事實認定及裁量之斟酌等因素有所了解,並據此為
是否妥當之判斷,使其不至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