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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1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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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1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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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基於公益目的
而依法定程序本於職權為之,不以人民(包括所有權人)提報為前提。主
管機關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或歷史建築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
並建立檔案列冊處理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法律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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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字第 10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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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提起維護公益訴訟,以其所援引指摘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之該法律有特
別規定人民得依據該法律提起維護公益訴訟者為限。而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謂之特別規定,係指原告所援引指摘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之該法律有特
別規定人民得依據該法律提起維護公益訴訟者,並非指行政機關違反之法
規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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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13年訴更一字第 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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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單純之高權行為,除非法律
另有規定,原則上是屬於具體之個別行為且涉及該特定人之權益者。如法
律規範之目的係在保障一般人之公共利益,且經綜合判斷結果亦不足以認
為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即難認個人得主張有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本
件環境生態議題所生之國家的保護義務,姑不論其他之訴訟審查要件,基
於司法自制及國家權力分立原則,惟有在風險提升產生具體危害,直接影
響人們之生命、身體、健康等基本權,法院始予介入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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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11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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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第 8 項、第 9 項規定,係賦予受害人民或
公益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
院提起訴訟之權能,屬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稱「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惟其中「受害人民」因屬權利受侵害之人,係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有關事項提起訴訟,不符提起公益訴訟之要件,至於「公益團體」,雖非
本身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但基於該法之特別規定,得提起公益訴
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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