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8 號
  要  旨: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受理申請、審查(含通知限期補正)、核
發、撤銷、廢止,其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非縣(市)政
府所屬機關;申言之,系爭操作許可證之受理申請、審查(含通知限期補
正)、核發、撤銷與廢止,為被告臺中縣政府之職權,而非該府所屬之被
告臺中縣環保局。至被告臺中縣政府與其所屬機關即被告臺中縣環保局間
雖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有關許可證審查通知繳費補正等事項訂有授權由臺中
縣環保局核定之規定,惟此之核定僅係內部之事務分工,對外仍應以臺中
縣政府名義作成處分,難認臺中縣環保局憑此即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審查許
可、通知補正否則駁回申請或撤銷許可之審查之處分。苟臺中縣環保局以
自己名義為撤銷已審查通過之許可或通知補正否則駁回申請之處分,即係
缺乏事務權限之行政處分,自屬違法。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