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所應徵收之空污費係採主動申報繳納,主管機關就其申報所為核 定處分,僅具形式存續力且存續力薄弱,客觀上尚不足以形成信賴基礎。 報繳義務人倘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其信賴亦不值 得保護。
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第 8 項、第 9 項規定,係賦予受害人民或 公益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 院提起訴訟之權能,屬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稱「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惟其中「受害人民」因屬權利受侵害之人,係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有關事項提起訴訟,不符提起公益訴訟之要件,至於「公益團體」,雖非 本身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但基於該法之特別規定,得提起公益訴 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