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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76 號
  要  旨:
營建工程所應徵收之空污費係採主動申報繳納,主管機關就其申報所為核
定處分,僅具形式存續力且存續力薄弱,客觀上尚不足以形成信賴基礎。
報繳義務人倘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其信賴亦不值
得保護。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179 號
  要  旨:
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第 8  項、第 9  項規定,係賦予受害人民或
公益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
院提起訴訟之權能,屬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稱「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惟其中「受害人民」因屬權利受侵害之人,係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有關事項提起訴訟,不符提起公益訴訟之要件,至於「公益團體」,雖非
本身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但基於該法之特別規定,得提起公益訴
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