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50032245 號
要 旨:
有關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取得 許可證後始可進行設置或操作,其管制目的與其性質是否為非營利或公益 無關,主要在控制固定污染源以減少空氣污染物之產生對環境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