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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50032245 號
  要  旨:
有關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取得
許可證後始可進行設置或操作,其管制目的與其性質是否為非營利或公益
無關,主要在控制固定污染源以減少空氣污染物之產生對環境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