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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240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為統一裁罰基準所頒布之行政命令,如未特定施行日期者,應以
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時為生效日
 

2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62 號
  要  旨:
按行政裁量旨在個案上實現法律之目的與價值,但行政機關有裁量權並非
意味其有完全的自由,毋寧其須受到「法的限制」,仍不得恣意而為,亦
即相同的事情應為相同的對待,故所謂行政裁量應屬「合義務性之裁量」
,而非行政機關任意的自由,對具體的個案,上級行政機關為簡化行政裁
量,對大量而易於發生之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往往會頒布所謂「裁量性
準則」之行政規則,當下級行政機關經常依此些「裁量性準則」的行政規
則以作成合義務性裁量時,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乃形成一種行政慣例,
此一行政慣例使行政規則亦具有對外效力,亦即具有行政自我拘束力。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