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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291 號
  要  旨:
環保署依空污法之授權訂定系爭裁罰準則,以供下級機關作為裁處空污法
罰鍰之依據,核屬依法律授權就行使裁量權所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
且其並非法律或自治條例,應無從新從輕規定之適用。

2 裁判字號: 97年聲字第 3821 號
  要  旨:
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委託公務員,係以行為人受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
事務,因而於從事委託相關之公共事務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言。貪污
治罪條例第 2  條規定修正後,既以公務員作為行為主體,則不論是刑法
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之授權公務員,抑或同條項第 2  款規定
之委託公務員,均有其適用餘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73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所訂定之裁罰準則,性質上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
裁量性準則」行政規則,並非法律或自治條例,自無行政罰法第 5  條所
規定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