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72 號
  要  旨:
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展延期限「每次展延不
得超過 5  年」,同條第 3  項規定有效期間「依實際需要核定之」,可
知,法律規定每次展延以 5  年為最長期限,非一律給予 5  年,主管機
關須視實際污染現況、環境負荷等因素,實質審查展延許可證之內容及有
效期限,以兼顧產業、經濟發展與環保及居民健康。故主管機關於審查核
發展延許可證時,就申請個案之實際情況,針對許可證內容及有效期限之
審核,有相當之裁量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73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雖於處分說明欄中記載:「本府保留事後之附加、變更或修正權
力。」,惟因其欲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修正權力之標的為何付諸闕如,
核與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關於附款之規定即有不同。且行政處分不容許出
現不確定之狀態,是似此未明確記載標的之保留,應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