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14 號
  要  旨:
法規對人民違規行為之裁量處罰規定,可分成兩部分,一是成立違規行為
之構成要件規定,一是決定處罰範圍(法律效果)之裁量規定。行政機關
追補(變更)處罰處分理由須受不得喪失處分之同一性之限制,而處罰處
分之同一性係由該處分所植基,關係違規行為構成要件之事實關係是否同
一定之,非屬違規行為構成要件之處罰裁量理由,雖有追補(變更),並
不會導致處罰處分喪失其同一性。

參考法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0 條、第
          82  條第 4  款及第 7  款(91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91  年 12 月 11 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