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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632 號
  要  旨:
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6  條所定關於中央主管機關
及地方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並歸納二條規範內容,原則上,有關全國性
空氣污染防制事項、空氣污染防制之國際合作以及涉及二直轄市、縣(市
)以上空氣污染防制之協調或或執行事項,屬於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反之,如不具全國性之事項,則屬於地方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故同法施
行細則第 39 條就同法第 73 條就處罰機關所定之標準,亦係依是否具有
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事項加以區分,是該施行細則第 39 條之規定核與母
法規定意旨相符,自得加以適用。而該施行細則第 3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分別為環保署或由地方政府處罰之事項,是以屬於中央主管
機關之處罰權者,地方主管機關依法不得為之,反之,亦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323 號
  要  旨:
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
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另依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訂定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該標準修正前第 5  條及第 6  條第 1  項等規定,行為人設有輕油
廠,從事石油煉製作業,設有 6  座蒸氣輔助型式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全
廠區各製程所產生之廢氣,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廢氣燃燒塔使用報告書
之義務,該廢氣燃燒塔使用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廢氣燃燒塔之設計及操作
條件說明,包含設計規格、廢氣代表成份、總淨熱值及排放速度等,又廢
氣燃燒塔應設置感知器或監視器,並於進廢氣管線設置廢氣流量指示器,
且每年校正一次,行為人即應依該規定設置導入廢氣之管線設置流量計及
具顯示總淨熱值之監測設施,並定期校正其監測設施及維持性能規範,於
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進行採樣並分析成分,驗證當時之導入廢氣
總淨熱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值之正確性,自不得以其監測設施及廢氣流量
指示器因未有何公告之標準可遵守,其所得之檢測數據準確性有疑,而得
以免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此即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如依法規將公權
力委託民間團體代為行使,受行政委託之民間團體得立於機關之地位,而
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毋須主管機關人員陪同在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477 號
  要  旨:
本案空氣污染事件,原告工廠所增設排放管道,並未經申請設置許可,即
進行測試操作。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
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係指該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經許可設置,且測試完成並許可操
作後,已正常運作情形下,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
運作。本案增設之排放管道,尚在測試階段,既未經申請設置許可及核發
操作許可證,而開始正常運作,即與該條第 1  項所規定要件不符,被告
認原告上開行為,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並依同
法第 56 條規定予以處罰,即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387 號
  要  旨: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
物逸散設施之一。該條係要求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時,必須
設置或採行該條所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為一課與設置防制設
施義務之前置性規定。同法第 12 條規定則係要求公私場所設置之防制設
施應達到有效收集以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程度,為一善盡管理之規定,
二者規範目的顯不相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484 號
  要  旨:
若以行為人從事化學品製造業,其所經營之二異氰酸甲苯廠,屬頗具規模
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本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惟其不僅光氣密閉室未
裝設光氣遮斷裝置,緊急處理之鹼洗塔容量不足,洩漏時偵測器未正常操
作,且本次事故造成 40 人送醫,核已屬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12 款所定估計 15 人以上傷害之重大災害,惟事故發生後,廠方延
遲 1  小時 51 分才通知主管機關,使主管機關無從掌握災情及時應變,
故以此次事故乃有別於一般事故之重大事故,如僅以裁量基準計算罰鍰額
度,顯然失衡,無法達到前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立法目的,乃處最高
罰鍰,此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行政自
我拘束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