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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536040 號
  要  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訴願法第 1  條等規參照,如營建業主為政府
機關,未依規定盡行政法上義務,可以其違反該法處分,又因違反該法規
定,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地位而被課處罰鍰,自非不得提起訴願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145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民法第 26 條、公司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分公司
屬本公司管轄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一部,並無獨立權利能力,
故除個別法律另有規定外,具有法人人格之本公司始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
力;又分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對象,基於單一法人格理論,本應以
本公司為處罰對象,惟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3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0940060077 號
  要  旨:
收費站拓建工程違反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惟期限末日因
颱風停止上班日,故應順延一日作為限期改善期間之末日

4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0940084850 號
  要  旨:
公共工程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管理規範,則應依法完成行政程序
,予以處分
5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0950055932 號
  要  旨:
縣(市)政府為營建工程業主時,涉及未依規定設置空氣固定污染源防制
設施,則應完成行政程序後,辦理行政處分
6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00101324 號
  要  旨:
有關環保機關稽查人員查獲公私場所有違規情事,且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於作成處分前,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及合法送達,始依法裁處,其並無
不妥
7 發文字號: 環署訓字第 0970018702 號
  要  旨:
辦理 97 年度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訓練之受委託機構、
期限等相關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