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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90)法律字第 0230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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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或專業顧問機構執行公害污染檢
測,可否援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條作為委託之依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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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北府環空字第 10222999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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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新北市公私場所若有使用生
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為燃料,並屬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
固定污染源者,應每三個月檢測一次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
氣體組成及排放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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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高市府環空字第 111413496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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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
理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高雄分處
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
放檢測計畫修正之審查及核發事項,並自 111.12.01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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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高市府環空字第 112041545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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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等規定,委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暨所屬分局
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
放檢測計畫修正之審查及核發事項,並自 112.09.26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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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 10200476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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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所規定之申報日數,依行
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所指期間係日曆天
非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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