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空污法之授權訂定系爭裁罰準則,以供下級機關作為裁處空污法 罰鍰之依據,核屬依法律授權就行使裁量權所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 且其並非法律或自治條例,應無從新從輕規定之適用。
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所訂定之裁罰準則,性質上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 裁量性準則」行政規則,並非法律或自治條例,自無行政罰法第 5 條所 規定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