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除營建工程外,固屬於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範疇 ,地方公法人受中央主管機關之委辦而取得空氣污染防制事務之管轄權限 後,得基於自主組織權,決定其內部執行機關。
營建工程所應徵收之空污費係採主動申報繳納,主管機關就其申報所為核 定處分,僅具形式存續力且存續力薄弱,客觀上尚不足以形成信賴基礎。 報繳義務人倘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其信賴亦不值 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