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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125 號
  要  旨: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除營建工程外,固屬於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範疇
,地方公法人受中央主管機關之委辦而取得空氣污染防制事務之管轄權限
後,得基於自主組織權,決定其內部執行機關。 

2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240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為統一裁罰基準所頒布之行政命令,如未特定施行日期者,應以
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時為生效日
 

3 裁判字號: 101年建字第 18 號
  要  旨:
權利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賴債權
人不欲其履行義務時,若再為行使權利,當發生前後行為矛盾,則基於誠
信原則不得再主張之,此即所謂「權利失效」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