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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125 號
  要  旨: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除營建工程外,固屬於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範疇
,地方公法人受中央主管機關之委辦而取得空氣污染防制事務之管轄權限
後,得基於自主組織權,決定其內部執行機關。 

2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76 號
  要  旨:
營建工程所應徵收之空污費係採主動申報繳納,主管機關就其申報所為核
定處分,僅具形式存續力且存續力薄弱,客觀上尚不足以形成信賴基礎。
報繳義務人倘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其信賴亦不值
得保護。

3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291 號
  要  旨:
環保署依空污法之授權訂定系爭裁罰準則,以供下級機關作為裁處空污法
罰鍰之依據,核屬依法律授權就行使裁量權所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
且其並非法律或自治條例,應無從新從輕規定之適用。

4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240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為統一裁罰基準所頒布之行政命令,如未特定施行日期者,應以
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時為生效日
 

5 裁判字號: 101年建字第 18 號
  要  旨:
權利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賴債權
人不欲其履行義務時,若再為行使權利,當發生前後行為矛盾,則基於誠
信原則不得再主張之,此即所謂「權利失效」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73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所訂定之裁罰準則,性質上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
裁量性準則」行政規則,並非法律或自治條例,自無行政罰法第 5  條所
規定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