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則 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主管機關,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5 條規定,在中央為 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則 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4 條之健康食品業者及傳播業者定義對象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