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13 條
現行條文: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七、核准之功效。
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
十、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13 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