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部授食字第 1051607584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 106  年 4
月 1  日生效

2 發文字號: 署授食字第 0991620209 號
  要  旨: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之規定,準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關於直轄
市之規定,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
3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 0960321933 號
  要  旨: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法規部分條文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