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類型專利權技術之原廠藥品,不論其取得新藥藥證之原因是因「新 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抑或為「新劑型、新使用 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只要其藥品之製程涉及「物質、組合物配方、 醫藥用途」之專利權者,均為學名藥進行專利挑戰或迴避設計之對象,願 主動提報專利資訊,即可參與透過「西藥之專利連結」所建置之衡平機制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