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 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 情形。」此種規定乃在管理管制藥品之來源與去向,對於使用管制藥品之 醫師與藥師課予必須每日清查結存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