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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572 號
  要  旨: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
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
情形。」此種規定乃在管理管制藥品之來源與去向,對於使用管制藥品之
醫師與藥師課予必須每日清查結存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