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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5 條
現行條文:
管制藥品之標籤,應以中文載明管制級別、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其屬麻醉藥品者,並應以中文標示麻醉藥品標幟。
前項管制級別及麻醉藥品標幟之式樣,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
          一  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  影響精神藥品。
          三  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
          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
          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第 25 條  管制藥品之標籤,應載明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