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菸害防制法第 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231 號
  要  旨:
按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行政罰之責任包括故意及過失之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均屬可罰,且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即推定為該非法人
團體之故意、過失。而所稱「故意」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
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
言;又所謂「過失」,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之發生
,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
確信其不發生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