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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菸害防制法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57 號
  要  旨:
依照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依本要點辦理之補助業務
,經費來源由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額挹注,但當年度經費用罄時,本局得
停止補助;亦即其預算額度因屬有所限制,可自行限定補助之人數,並非
僅要成立申請補助之事實要件時,即均生補助費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