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等規定參照,該「同居人」僅係代為收受文書,並非 當事人或應受送達人,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縱係未成年人,如 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
主管機關對未滿 18 歲者吸菸核處之戒菸教育處分,須俟受處分人報到接 受戒菸教育後,該行政處分方屬已執行完畢,如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未依 通知接受戒菸教育時,應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