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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菸害防制法第 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527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
之規定。故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
其始日不算入。」及第 121  條第 1  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
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等規定,得於行政契約中予以
準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186 號
  要  旨:
為維護國民健康,故有菸害防制法第 7  條應於菸品容器上為一定方式之
健康警語標示,而有關菸品容器上標示健康警語相關事項之統一標示方式
,足認菸品業者已知所有菸品外盒標示之中文健康警語,故當事人身為菸
品業者,對中央主管機關所發布攸關自己生計之行政命令,自無不知之理
,難謂其毫無故意、過失。而對於直轄市政府經公告後委任所屬衛生局執
行菸害防制法有關直轄市政府權限事項,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