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新竹市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法制意見
主管機關對未滿 18 歲者吸菸核處之戒菸教育處分,須俟受處分人報到接 受戒菸教育後,該行政處分方屬已執行完畢,如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未依 通知接受戒菸教育時,應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