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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30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於法律明定罰鍰之額度內,應依違規之事實情節為專業上判斷,
就各案分別為適當之裁罰,並遵守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若
行政機關為裁量時違反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者,即構成裁量瑕疵。

2 裁判字號: 111年訴更二字第 21 號
  要  旨: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之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將產
品自行或送交檢驗機關檢驗,又食品業者本於其社會責任,產品有危害衛
生安全之虞時,即應主動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行為人自中國進口
番茄乾輸入我國,經衛生局稽查抽驗,驗出二氧化硫超出食品添加物使用
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 2  條附表 1  所規定的標準值,且未依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之規定自行送檢,係違反同法第 18 條之規定,依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
點規定處以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